近日,國家檔案局局長李明華簽署國家檔案局第13號令,公布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《規定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規定》的頒布實施,是國家檔案局在新形勢下推動機關檔案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。《規定》是以中辦、國辦《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意見》為指導,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》《機關檔案工作條例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制定。全文共7章70條,第一章總則,明確了《規定》制定的目的和依據,機關檔案定義,機關檔案工作的意義、體制和管理原則;第二章機構和人員,明確了機關檔案工作機構、人員的要求,確定了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;第三章基礎設施,明確了機關應設置的各類檔案用房及基礎設施設備要求;第四章管理要求,明確了機關檔案的門類和管理要求,提出了檔案從形成到移交整個管理流程的各項要求;第五章信息化建設,明確了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管理要求,對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的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;第六章獎勵與處罰,明確了應予獎懲的各類情形;第七章附則,對解釋權、施行日期等加以規定。
《規定》具有三個顯著特點。一是普適性。將適用范圍確定為各級黨和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,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可參照執行。《規定》對機關檔案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,充分考慮了不同層級機關客觀條件的差異,特別對縣級或檔案形成數量較少的機關明確了基本要求。二是實用性。《規定》梳理借鑒數十個機關檔案工作參照的標準規范,對機關檔案門類劃分,檔案形成收集、整理歸檔、保管保護、鑒定銷毀、開發利用、統計移交等進行詳細規定,具備較強的實用性和操作性。三是創新性。《規定》特別關注近年來機關檔案工作出現的新情況、新問題,提出了新形勢下機關檔案工作的任務和要求,明確了機關檔案工作監督指導的原則和方式,提出了建立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網絡,確定了檔案工作各類業務用房需求,加強了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等,為機關檔案工作轉型升級提供了依據。
希望各地區各部門認真學習,抓好貫徹落實,國家檔案局將繼續組織宣貫活動,不斷加強監督指導,采取有效措施引導提升各地區各部門機關檔案管理水平。